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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视点-----罹难的生命轻如鸿毛???

2002-9-20 14:42| 发布者: admin| 查看: 2992| 评论: 0|原作者: Lilac|来自: 本站BBS:心灵的交流

摘要: 保险公司无情的将PD病人拒之门外,将冷淡撒向人间,撒向已经受伤的心灵…… 这已不是第一次听说了,凡是有重大疾病或是到了一定年龄的人不可以申请投保,可这公平吗,可这人道吗?这是一个人们互相依存的世界,除了 ...
保险公司无情的将PD病人拒之门外,将冷淡撒向人间,撒向已经受伤的心灵……
这已不是第一次听说了,凡是有重大疾病或是到了一定年龄的人不可以申请投保,可这公平吗,可这人道吗?这是一个人们互相依存的世界,除了阳光和空气,人们 还有很多可以共享的东西,比如爱,不是吗?可我们看到的更多的是围绕利益产生的纷争和厮杀,许多东西因此而失去了它当初来到世上的意义。比如保险业。习惯 了,也就不再震惊了,也就不再义愤填膺了,而是“潜移默化”,而是一言不发,这就是精神死亡的重大标志呀! 当我们习惯于个人私利高于一切,人字的结构不再是相互支撑,生命脆弱的犹如灯火,可以在无助的瞬间熄灭……当我们习惯于这冰冷的世界,是因为周围充斥着冷 血的眼神,他们可以为健康的生命估价,而有病症的生命,他们却漠然视之。  当我们习惯于这无形的生命阶层,一些有关人员却阉割着自己对人类的责任和良知。那并不仅是对那些保险条款的遵守,而更是对至高无上的私利的无限虔诚。这一 切将会使整个民族都失去“安居乐业”的资本。
     我知道一个趋于完善的社会的形成,有赖于一个人人安居乐业的制度环境的建立,人人享有充分的社会保障权利,人人有心思去关心他人的生死,人人都拥有一颗善良的心,有一双无私的手。
     (从民法的角度,我们可以如何保障我们的权利?利用〈民法通则〉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 和人身关系。第三条,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宪法中也有如下规定--第四十五条说 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 医疗卫生事业。等等。)


网友评论:

邵明说:


好精彩的文章,我为你鼓掌!
当计划经济破灭时,她那残存的人类理性的光芒却依然留在人们心间;
而市场经济给社会带来繁荣的时候,资本的狰狞面孔又常常使人感到冷漠和无奈!
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有赖各方的努力。
今天我们在这里鼓与呼,是为了我们的明天。
我不相信有什么救世主,靠我们大家共同努力,靠我们不泯的理想!


法援在线说:

保险公司也要求平等,也要求自愿,也要求享受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项权利。所以这不是一个法律问题,而是一个道德问题。这个问题的解决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下有赖于国家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发展。这是一个政治问题。

Apple说:

lilac:你好!坚决支持你的呼声!目前我们国家整个医疗保障事业还很不完善,因此经常听说病人无钱治病的事。保险业目前基本上也是商业性质的,福利性的保险基本上没有听说!但我相信多一些人呼吁,多一些人关心,会促进这方面更快完善起来,相信明天会更好!

CAT说:

lilac你谈到了一个大家都没有想到的方面,这使我很佩服。不过,我并不很赞同你的观点。的确,罹难的生命需要社会各界的帮助,但这不是保险公司的义 务。保险公司不是社会福利机构,他们也要赚钱。法律只提倡帮助,无权要求帮助。帮助罹难的生命是社会福利机构的职责。不过,你的热情让我看到帕金参患者的 希望,代大家谢谢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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