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sssssss 发表于 2005-7-7 20:10:29

请看微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声明!

关于赵遵强(赵强)同志的求助申请书的声明     一、根据《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认定一种药品是否为假劣药品,必须经法定检验部门检验。济宁市药品检验所于2005年4月15日作出JN20050038号检验报告,检验结果为:微山县药监局于2005年3月28日抽样的“人参再造丸”“符合规定”,不属假劣药品,在时间上也并非当事人所说的三个月迟迟没有结果。我局已于2005年5月18日告知赵遵强本人。     二、药品监管部门、新闻媒体、社会各界在打击假劣药品上的目标是一致的,但无论是执法还是评论都必须有两个前提,一是以法律为依据,二是以事实为基础。微山县药监局对社会上关于此事的关心表示感谢,对患者的心情表示理解,但在执法上却只能依法查处,对本案的查处过程我们一直是合法及时的,是完全按照法律程序进行的,并且查处过程一直和新闻媒体及赵强本人及时沟通反馈,在数次亲历了我局执法人员牺牲休息时间甚至连饭都顾不得吃进行调查、取证、抽样药品时,赵强在2005年5月18日的记录上也明确表示“我谢谢药监局所做的工作”。我们只想说,打击假劣药品是我们的职责,不求感谢,当事人只要能如实反映,不出尔反尔即可。     三、事实胜于雄辩,清白不容诽谤。我们欢迎社会各界对药品工作监督批评,但请大家在发表评论时,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ssssssss 发表于 2005-7-7 20:12:00

谢谢微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声明!但我有点不同看法: 1.赵遵强说的是\"栓之通再造丸\",你们抽检的却是\"人参再造丸\"!!!这是不是张冠李戴了!!! 2\".栓之通再造丸\"没有批准文号,它是借用\"人参再造丸\"的批准文号!!!试问药品管理法中有此规定吗?请你们再仔细阅读四十八条,对这种应该批准而未经批准,借用名牌中药批准文号来误导患者,难道说不是假药!不应该查处吗?七十八条中是将此类情况排除在外的!!!我的理解是此类药品无需抽检就应该查处! 3.公务员是人民的公仆,为人民办事是自已的职责,吃点苦是应的!没有办好事,怎对得起纳税人?! 不当之处,请批评指正!      凌嘉熙 2005.7.4

ssssssss 发表于 2005-7-9 21:43:06

什么是假药?什么情形下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问题回答中指出:-------------------------------------------------------------------------------
什么是假药?什么情形下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答:《药品管理法》规定,禁止生产(包括配制)。销售假药。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二)依照《药品管理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即生产、进口,或者依照《药品管理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三)变质的;(四)被污染的;(五)使用依照《药品管理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发表于 1970-1-1 08:00:00

求助者 发表于 2005-7-18 19:36:21

国家最好能出台法规来管管虚假广告再来坑害我们患者了!

ssssssss 发表于 2005-7-19 02:20:29

转发网友\"重拳出击\"文章!  发表时间:2005-07-18 20:51:07   

栓之通再造丸已使太多人致病致残中毒死亡!!!!!!     
    上次史伟记者和田甜来微山对此事进行了调查采访,在微山医药公司第二门市部查寻到一盒子栓之通。微山药监局不予检验,说不够检验的量。2005年3月16日在微山药监局主任孙为民所做的办案报告上说微山医药公司第二门市部只进了十盒子栓之通,看来又和微山新华鲁抗大药房故技重演,今天得知这种结果太气人了,没有想到众目睽睽之下微山药监局竟然作假!目前我手里掌握有微山医药公司第二门市部销售300多盒栓之通的记录,史伟记者也知道此事,现在且把此事公诸天下!     
近日,我了解到诸如以下残酷的众多事实!     

朱恒英 女66岁 其子电话:0537-8581476(付桂正) 0537-8581887(付桂学) 住址:山东省微山县前付村 朱恒英老人因服用栓之通五盒没吃完致使精神错乱,神志不清,肌力下降,肌肉萎缩,手指甲变异,服用栓之通不到一个月中毒死亡!     

李德冒 男76岁电话0537-8268619 8198079,住址:山东省微山县夏镇李谷堆村,服用栓之通后出现肌力下降,指趾甲发白,身体素质大幅度下降!      

以上事实,不胜枚举,我可以通过电话或邮件相告。另外,我还了解他们是怎么做广告的黑幕,我需要机会向世界公告!

ssssssss 发表于 2005-7-20 20:02:46

转帖:网友:眼不容沙         发表时间:2005-07-19 20:35:58
    的确,微山县药监局于2005年3月28日抽样的“栓之通再造丸”于2005年5月18日告知赵遵强本人,而济宁市药品检验所于2005年4月15日作出检验报告上丝毫未提及栓之通,而醒目的写明“人参再造丸”“符合规定”。借此,微山县药监局口头和舆论声明2005年3月28日抽样的“人参再造丸”“符合规定”,不属假劣药品。可见,微山县药监局和济宁市药品检验所是在药品名称上混淆是非,偷梁换柱,出具假的检验报告,在名称上混淆是非,愚弄当事人,其险恶用心昭然若揭!

ssssssss 发表于 2005-7-25 21:22:27

我认为理完全在受害者一方!!!赵遵强要坚强,大家都在以不同的方式支持你!你完全有理由,也完全有可能向制假者及其庇护者讨还公道!!! 微山县药监局的”声明”,实际上是一个很重要的证据!!!网友重拳出击和眼不容沙,也提供了很多新证据!!!现在的关键是要继续和山东台《法眼看社会》的史伟记者、国家卫生部所属《健康报》的谭记者、沈玉臣记者等多多取得联系,并把相关资料交给他们,请他们向国家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反映,这两个部门最近都换了新领导,我相信只要他们知道了,一定会引起重视的.,如果能从上面追查下来,问题就好解决了.希望大家都来支持弱者,帮助他向制假者及其庇护者讨还公道!!!                                                       凌嘉熙      2005.7.22

ssssssss 发表于 2005-8-3 20:48:03

 请看娘家人解惑  

  使用同一批号,针对中风、面瘫、帕金森这3种病症的4种“人参再造丸”,究竟谁是真假孙悟空?记者也搞糊涂了,万般无奈之下只得求助该药生产单位的娘家―――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该省药监局药品注册处的有关工作人员接受了记者的咨询,他们表示,该单位生产的人参再造丸确有注册批号及相关备案,但据记者反映的情况,他们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意擅自添加适应症或功能主治,任意夸大药品的治疗功效,发布虚假广告进行夸大其辞的宣传,误导患者使用该药品,这不但是一种不公平、不正当的竞争行为,也严重损害了患者利益,甚至还会造成严重的后果,国家《药品管理法》对此种情形,按假药论处。该药监局有关人士向记者解释,只有正确地标明药品的适应症或功能主治,才能确保指导患者正确安全有效地使用药品,对标明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增加或变更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的,其实质都是对原药品标准的改变,依照《药品管理法》规定,应当重新按照新药申报审批程序进行审批。而且增加或变更的适应症或功能主治都得在大量科学实验基础上,经过充分论证得出。  

  看来,真正获得相关批号的人参再造丸不管它的商标名是“面慷”还是别的什么,都只能主治中风偏瘫等后遗症,那些加了所谓治疗其他病症“前言”的药品都可视为假药。此外,有关专家也提醒患者注意,即使是中风,在辨证不清的情况下都不能乱服人参再造丸,误服人参再造丸不但不能治愈疾病,反而还会加重病情,甚至还会诱发一些急症如脑出血等的发生。因此,为治疗其他病症服用此药的患者还需更加注意。  
作者:小语/来源:精品健康导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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